有些男人為了尋找刺激,上酒店、找傳播小姐陪唱歌,最後包對方出場上賓館從事性交易,都以為這只是一時的逢場做戲,並不會對配偶造成任何影響或是有道德上的背叛。
這些觀念當然都是錯的。
「嫖妓」當然就是付了錢跟妓女進行性行為,既然有老婆了還與別的女人進行性交易,當然足以構成通姦罪,因為通姦罪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已婚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,將生殖器進入對方生殖器之行為,就足以構成;所以有些男人在老婆找上門時,還理直氣壯的不肯承認錯誤,提出一堆藉口後,換來的還是妻子訴請離婚的下場,不僅付出一筆可觀的贍養費,連子女的監護權都得不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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