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您順利訴請離婚成功後,對方卻無法依當初約定之項目支付贍養費時,以下幾點您必須知道;由於台灣是屬於破綻主義,保護沒有行為上出現瑕疵的對方,所以並不是提出離婚的一方就無法請求對方支付贍養費;況且法律尊重的是協議中的約定,一旦有立出合約,其約定事項便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違背善良風俗習慣的,畢竟雙方若以取得離婚之共識,有書面上白紙黑字的協議與約定,就屬允諾行為,面對書面上所承諾的一切,當然就必須要有履行的義務,若其中一方違反約定內容,必然可以對他提出訴訟。
此外,若夫妻一方因離婚而導致生活陷入困難以致於無法維持生活,便能夠向他方請求贍養費的支付。
以下提供有關離婚贍養費法律規定的條例作為參考:
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生活陷於困難: 一、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,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,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。 二、夫妻之一方,因年老、疾病、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。 三、夫妻之一方因結婚、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,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。
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,得依其財產收入、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。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,足認對於贍養義務人顯不公平者,不發生贍養費請求權: 一、結婚期間在一年以下者。 二、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。 三、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。 四、其他重大之事由。
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,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。 法院應審酌下列各款情形,決定贍養費之數額: 一、雙方之財產、年齡、身體及健康狀況。 二、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。 三、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。 四、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。 五、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。 六、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。
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
贍養費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。 |